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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明确马尼拉修正案过渡期后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及培训合格证书再有效相关规定

2017-01-03 船员履约发布 宁波海事

前言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发布“海船员2016【685】号”《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及培训合格证书再有效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STCW马尼拉修正案履约过渡期结束后,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的再有效作出相应安排。通知还对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知识更新培训大纲,以及适任证书失效或者没有足够有效服务资历者再有效所需的模拟器培训大纲进行了明确。

船长和高级船员申请其持有的有效的《11规则》适任证书的再有效:

1.从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5年内具有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范围相应的不少于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或从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6个月内具有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范围相应的累计不少于3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2.完成《通知》附件1的知识更新培训;

       3.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2个月内向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

不满足上述条件者,或持有已失效适任证书者,申请适任证书的再有效:

1.完成《通知》附件1的知识更新培训;

2.完成《通知》附件2的模拟器培训;

3.通过本文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的附录3表八”中规定的相应的考试、评估;

       4.适任证书过期10年及以上的,还应在适任证书记载的相应航区、等级范围内按照《船上见习记录簿》规定完成不少于3个月的船上见习。

关于适任证书再有效的有效期:

持有效的“11规则”证书再有效者,其再有效后证书有效期截至为签发之日加5年。值得注意的是,证书过期10年以下的船员,其再有效后证书有效期的截至日期不得超过最后通过考试或者评估之日后5年(如某船员2017年1月1日通过考试或者评估,其再有效后证书有效期的截至日期不得超过2021年12月31日),而对适任证书过期10年及以上的船员,其再有效后证书有效期的截至日期不得超过完成船上见习之日后5年(如某船员2017年1月1日完成船上见习,其再有效后证书有效期的截至日期不得超过2021年12月31日)的船上见习。


持有有效的《11规则》培训合格证的海船船员申请再有效:

1.申请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合格证、高级消防培训合格证再有效者,应当完成《通知》附件3规定的知识更新并通过考核;

2.申请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再有效者,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前5年内具有不少于3个月相应种类船舶上任职的海上服务资历和合格的任职表现,完成《通知》附件3规定的知识更新并通过考核。不满足以上要求的重新参加培训并通过考试。

3.申请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再有效者,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前5年内具有不少于24个月客船上任职的海上服务资历和合格的任职表现,或完成《通知》附件3规定的知识更新并通过考核。

4.申请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再有效者,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前5年内具有不少于12个月高速船上任职的海上服务资历和合格的任职表现,或完成《通知》附件3规定的知识更新并通过考核。

持有失效的《11规则》培训合格证的海船船员申请再有效:

      1. 在申请培训合格证再有效前5年内,应具有不少于18个月相应种类船舶上任职的海上服务资历和合格的任职表现,并完成《通知》附件3规定的知识更新培训;

      2. 不满足以上要求的,需重新参加培训并通过考试。

持有非《11规则》的培训合格证的海船船员申请再有效:

1.持有非《11规则》的《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合格证》《高级消防培训合格证》以及《船舶保安员培训合格证》的海船船员,申请相应的《11规则》培训合格证的,应完成《通知》附件3规定的知识更新培训;

2. 持有非《11规则》的《精通急救培训合格证》《船上医护培训合格证》《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合格证》的海船船员可直接申请换发相应的《11规则》培训合格证;

3. 持有非《11规则》的特殊培训合格证(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合格证除外)的海船船员申请《11规则》的培训合格证,应重新参加培训并通过考试。


船员培训机构符合以下要求的,可开展知识更新培训和模拟器培训:

1.已取得海船船员培训许可证;

2.培训项目被海事管理机构许可;

3.按照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培训大纲开展;

4.保持完整的培训和考核记录;

5.考核的方式和内容应当事先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在考核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报海事管理机构。

符合以下要求的航运公司,可对本公司自有船员开展知识更新培训:

1.具有所开展知识更新培训所需的教学资料和设施设备;

2.具有经过适当培训的公司培训师;

3.已将知识更新培训纳入公司安全管理体系(ISM),并取得符合证明(DOC);

4.按照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培训大纲开展;

5.培训的课程应当在开展培训前经过海事管理机构的确认。

6.保持完整的培训和考核记录;

7.考核的方式和内容应当事先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在考核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报海事管理机构。


  之前“船员履约发布”公众号已转载了第97届海安会“MSC.1-Circ.1560”通函。根据该通函,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已明确以下安排:一是由于PSC和ISM审核发证中已延期6个月执行对船员持证的要求,因此对于已具备过渡期内规定的换证条件,因故尚未换证的海船船员,可延长至2017年7月1日前继续按照过渡期的规定换证;二是过渡期内04规则失效抽考、电子电气员补差考试以及参加全部考试尚未全部及格的,在2017年7月1日前可继续补考;三是过渡期结束后尚未参加过渡期培训的,则应按照《通知》的规定进行证书再有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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